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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芦振国申请梁清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振国,梁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39号(2017)黑1281执恢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振国,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梁清武,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芦振国与梁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清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芦振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