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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朱长山与赵俊、何小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山,赵俊,何小霞,盐城市家得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俊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长山,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亭湖区。被执行人赵俊,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亭湖区。被执行人何小霞,男,1969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盐城市家得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机构代码:78559473-3。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民航村一组,机构代码:79741769-7。申请执行人朱长山与被执行人赵俊、何小霞、盐城市家得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俊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亭民初字第03235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朱长山与被执行人赵俊、何小霞、盐城市家得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俊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长山与被执行人赵俊、何小霞、盐城市家得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俊纺织品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