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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元新与盖志刚、王艳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元新,盖志刚,王艳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姜元新,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盖志刚,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王艳娣,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案外人代偿给付部分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恢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