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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李新贤、刘兰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贤,刘兰英,陈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319号申请人:李新贤,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申请人:刘兰英,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被申请人:陈彦波,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申请人李新贤与被申请人刘兰英、陈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新贤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刘兰英、陈彦波无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