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李新贤、刘兰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贤,刘兰英,陈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319号申请人:李新贤,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申请人:刘兰英,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被申请人:陈彦波,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申请人李新贤与被申请人刘兰英、陈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新贤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刘兰英、陈彦波无财产可供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