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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向同兴与被告邹军、李昌青、谢红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同兴,邹军,李昌青,谢红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608号原告:向同兴,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华。被告:邹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昌青,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红春,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向同兴与被告邹军、李昌青、谢红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向同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同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同兴负担。审 判 长  廖碧秀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