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向同兴与被告邹军、李昌青、谢红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同兴,邹军,李昌青,谢红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608号原告:向同兴,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中华。被告:邹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昌青,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红春,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向同兴与被告邹军、李昌青、谢红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向同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同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同兴负担。审 判 长 廖碧秀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