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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林某,女,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某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5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25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收入,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但因被执行人林某涉及多案,现(2013)临法执字第120号、(2014)临法执字第174号、(2016)云0902执209号、(2016)云0902执396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待冻结款项达到分配处置条件后再进行处置。申请人权利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