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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行赔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秀恋、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恋,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闽06行赔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恋,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博爱西路1号上江名都D幢。法定代表人胡荣光,主任。上诉人林秀恋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02行赔初1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秀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秀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秀恋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林秀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盖华丽审判员  蔡月新审判员  陈妙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贞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