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宋楼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宋楼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岗继红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宋楼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岗继红,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上诉人郑州市宋楼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4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州市宋楼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岗继红的诉讼理由、诉讼标的以及被告与另外37个案件相同,该38个案件的原告应共同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共同诉讼的案件标的共计4000万余元。诉讼标的额已超过3000万元,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宋楼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故应该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超出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郑州市宋楼煤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