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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6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峰与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刘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206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玉红,女,蒙古族。 高峰申请执行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206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红因涉及刑事案件,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刑事案件未审结,我院干警至包头市看守所送达,无法送达。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我院干警于2017年10月26日至包头市看守所送达,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刘玉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我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206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那日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