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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廖寅清与金淑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寅清,金淑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901号申请人:廖寅清,女,汉族,1973年7月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黄钢,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淑仪,女,汉族,1946年2月27日生,住南昌市。委托代理人:徐江帆、彭梦兵,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廖寅清诉金淑仪、李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寅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赣011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廖寅清以本案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淑仪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名邸×××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寅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淑仪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名邸×××室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俞志翀人民陪审员  陈九梅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