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子鹏与黑龙江省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子鹏,黑龙江省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9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子鹏,男,1954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依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依兰县依兰镇。代表人:吴建民,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子鹏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兰分公司(以下简称元泰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子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