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艳、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66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街道退休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西路8号。法定代理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0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7548.39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