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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娄本和诉东港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本和,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市北井子镇人民政府,邹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81行初49号原告娄本和,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北井子镇。委托代理人毛长山,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何恒川,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北井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港市北井子镇范家山村。法定代表人郑毅,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高祥舰,系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蔡立山,系东港市北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邹德臣,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委托代理人秦玉,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本和诉被告东港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娄本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本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郭景强审 判 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