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荧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23号罪犯孙荧,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4)敦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责令被告人孙荧退赔被害人马立军人民币146万元,XX人民币454万元,退赔长春市益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79万元。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孙荧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孙荧谎称能为被害人马立军、XX、杨万山等人购买低于市场价格车辆,后马立军、XX将此事分别告知了刘志琼、XX等十余人,孙荧通过此手段共骗取十余人800余万元。其中,杨万山将购车款汇入了长春市益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后,孙荧用欺骗手段从该公司将79万元购车款提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24.7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孙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诈骗多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严重,月平均消费水平较高,财产刑履行不积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荧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