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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潮与申社干、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潮,申社干,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730号原告:高潮,男,汉族,1959年2月4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申社干,男,汉族,1966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道南路41号钢材市场C座商务楼20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7342763G。负责人:李保旺,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磊、董树科,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高潮与被告申社干、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潮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高潮承担。审判员  李香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