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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作南、王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作南,王明华,张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林作南,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明华,女,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峰,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仲华,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作南、王明华与被执行人张仲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依法协助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