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王良福与赵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福,赵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5781号原告:王良福,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赵林均,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王良福与被告赵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良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良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建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