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0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小勇与西安市灞桥汽车配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汽车配件公司,邱小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灞桥汽车配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厂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西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住陕西省蒲城县,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邱小勇,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儒,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西安市灞桥汽车配件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小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刘菲,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由于当事人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可能会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0元,上诉人西安市灞桥汽车配件公司已预交,退回西安市灞桥汽车配件公司。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