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忻州市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有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忻中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原平市土地开发公司新原乡分公司银行存款18259835.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执行员 陈然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