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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宗、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宗,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宗,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兴业二街**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宗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0元,现该款本院已划拨,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周周香食品厂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