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被告四川省隆辰辉商贸有限公司、内江市颢天元商贸有限公司、隆正才、刘随芬、李德华、李恩明、曾莹、徐浩洋、邓从菊、隆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四川省隆辰辉商贸有限公司,内江市颢天元商贸有限公司,隆正才,刘随芬,李德华,李恩明,曾莹,徐浩洋,邓从菊,隆昌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206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瑞通路220号一楼商铺附4、5、6、7号,二楼商铺附3、8号。负责人:尧钦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军,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谢波,系该行员工。被告:四川省隆辰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11层1117号。法定代表人:隆正才,职务不详。被告:内江市颢天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129号附94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职务不详。被告:隆正才。被告:刘随芬。被告:李德华。被告:李恩明。被告:曾莹。被告:徐浩洋。被告:邓从菊。被告:隆昌勇。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津支行与被告四川省隆辰辉商贸有限公司、内江市颢天元商贸有限公司、隆正才、刘随芬、李德华、李恩明、曾莹、徐浩洋、邓从菊、隆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姗审 判 员 张颖漩人民陪审员 何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