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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亚斌与马得荣、马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斌,马得荣,马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974号原告:高亚斌,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亚春,教师。被告:马得荣,农民。被告:马得成,农民。原告高亚斌与被告马得荣、马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亚斌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利息12300元;2、依法拍卖抵押物甘NX**小轿车优先受偿;3、被告马得成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7日被告马得荣通过被告马得成介绍,从原告高亚斌处借款15000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4月7日,月息4%。借款当天原告扣除二个月的利息1200元。被告马得荣对上述贷款以自己的甘NX**小轿车作抵押,被告马得成进行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于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马得荣于2018年3月底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亚斌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4年4月7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被告马得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马得荣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杨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