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马风清、徐梅英、马咪、殷波、孙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马风清,徐梅英,马咪,殷波,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行长。被执行人:马风清,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梅英,女,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咪,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殷波,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娜,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马风清、徐梅英、马咪、殷波、孙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碑民初字第054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梅英名下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马咪名下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马咪名下f房产。四、查封被执行人孙娜名下房产。五、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