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刑更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泽波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泽波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347号罪犯姜泽波,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浙江省江山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衢江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泽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三监狱指派警官郑华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姜泽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泽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姜泽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姜泽波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泽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八个表扬;罪犯姜泽波已退出赃款。上述事实,《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泽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泽波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人民陪审员 胡志春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