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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东海、婺源县裕庆砖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东海,婺源县裕庆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汪东海,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婺源县裕庆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工业园区高砂村。法定代表人程成林,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东海与被执行人婺源县裕庆砖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婺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婺源县裕庆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行、婺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名下的红砖厂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竞买,且众申请人就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终结,待恢复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审判员  毕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危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