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齐洪伟与宋关斌、宋清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洪伟,宋关斌,宋清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齐洪伟,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宋关斌,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宋清镜,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洪伟与被执行人宋关斌、宋清镜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齐洪伟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齐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铁成书 记 员 张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