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园申请执行陇芹春、张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园,陇芹春,张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园,女,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陇芹春,女,1968年11月4日生,彝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张园申请执行陇芹春、张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陇芹春、张建成偿还申请人张园借款440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 95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张园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6 500元,以上款项共计450 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陇芹春、张建成自愿用其共有的位于盘县火铺镇坡上村二组260-1号房屋一栋作价440 000元抵偿债务,本案尚欠执行款10 450元未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3098号民事调解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