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吴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吴爱丽,吴开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住所地城厢区常太镇常太村常青西路3号。被执行人吴爱丽,女,198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吴开洋,男,197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与吴爱丽、吴开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吴爱丽、吴开洋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