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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波涛与江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涛,许桂英,江立,成都建达物流有限公司,张华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4193号原告:杨波涛,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许桂英,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江立,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成都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川市丹景山镇东前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319239697。法定代表人:孟醒,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华祥,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省成都彭州市金彭西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092590879。法定代袁人:石奋忠,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76123816K。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涛诉被告许桂英、江立、成都建达物流有限公司、张华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波涛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波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00元,因原告杨波涛经济困难,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向俊吉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