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4执3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守利、彭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守利,彭周平,刘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熊守利,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彭周平,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刘芹,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守利与被执行人彭周平、刘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玉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