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许东林、梁伟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林,梁伟拒,卓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东林,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梁伟拒,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卓俏梅,女,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东林与被执行人梁伟拒、卓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伟拒、卓俏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伟拒名下有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查扣;被执行人卓俏梅名下有房但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先行查封,本院依法已邮寄参与分配函;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案件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国量)审 判 员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建 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