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和富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和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789号原告:深圳市和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新村***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27345C。法定代表人:代昌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国,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温南路***号*号楼***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647920XF。法定代表人:李保胜。原告深圳市和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扬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068元,由原告深圳市和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慧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