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00张佳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佳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30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佳佳,男,1990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射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转逮捕。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佳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苏062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佳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佳佳退赔被害人奚某人民币五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乔某人民币四千二百元。原审被告人张佳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佳佳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佳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张佳佳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佳佳撤回上诉。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刑初3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永梅审 判 员 杜吉华审 判 员 顾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花岳亮书 记 员 陈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