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燕与沈全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燕,沈全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4424号原告:沈燕,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全英,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燕诉被告沈全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全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燕撤回对被告沈全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80元,由原告沈燕负担。审 判 员 陈秀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亚平书 记 员 褚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