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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3112姚海书与张岳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书,张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姚海书,男,195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岳成,男,196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姚海书与被执行人张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岳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姚海书货款88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岳成承担。(此款姚海书同意并已先行垫付,由张岳成于本判决生效与上述款一并给付姚海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由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8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缴)。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海书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