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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书珍与罗小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珍,罗小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3193号原告陈书珍,女,193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被告罗小春,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珍诉被告罗小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陈书珍负担。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