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万兴郑德玉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万兴,郑德玉,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董万兴,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郑德玉,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05985408-6。法定代表人:胡雪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万兴、郑德玉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