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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盘根与徐建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盘根,徐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652号申请执行人:徐盘根,男,1989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徐建秋,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徐盘根与被执行人徐建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徐盘根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澄滨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建秋给付赔偿款5万元,负担诉讼费2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秋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江阴市青阳镇南楼下29号房屋一处,经本院实地调查,该房已于2011年拆除,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3、通过江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执行依据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与该处有关联,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建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调查、谈话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