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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与吴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吴清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1860号原告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阿龙,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清福,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与被告吴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啟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的委托代理人罗大京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被告吴清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诉称,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阿龙。2014年5月以来被告吴清福向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购买玉米、百粕、麦皮等饲料,2016年2月6日经结算,吴清福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49,633元,吴清福出具《欠条》,《欠条》写明:今欠朱阿龙饲料款49,633元,每月付3,000元。2016年5月12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吴清福分别支付3,000元,2016年12月31日、2017年7月30日分别支付2,000元,吴清福仍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33,633元。请求判令:吴清福支付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33,633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吴清福未作书面答辩。对吴清福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问题。本院查明,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营业执照》、《身份证》、《户籍证明》、《欠条》。本院已依法将证据复印件向吴清福送达,吴清福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及反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的委托代理人罗大京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作如下认定: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阿龙。2014年5月以来被告吴清福向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购买玉米、百粕、麦皮等饲料,2016年2月6日经结算,吴清福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49,633元,吴清福出具《欠条》,《欠条》写明:今欠朱阿龙饲料款49,633元,每月付3,000元。2016年5月12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吴清福分别支付3,000元,2016年12月31日、2017年7月30日分别支付2,000元,吴清福仍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33,633元。本院认为,吴清福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33,633元,有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提供的《欠条》为据。现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诉请要求:吴清福支付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33,633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吴清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清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欠永定区朱阿龙饲料批发店饲料款33,633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吴清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0.40元,由吴清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啟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定森代理书记员  严少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