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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华、尹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尹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财保22号申请人:王华,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敏,女,汉族,1978年2月1日出生,住汝南县。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尹赟,男,汉族,1989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王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赟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00000元)。担保人吴永丽自愿用其位于驻马店驿城区铜山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北角都星城美庐园B15号楼东1单元6层601住房一套(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尹赟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吴永丽自愿用其位于驻马店驿城区铜山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西北角都星城美庐园B15号楼东1单元6层601住房一套(房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王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罗永成审判员  叶 宸书记员  桂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