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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艾国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艾国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6民初711号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莲,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艾国正。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国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为610.5元,由原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