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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温某某伪造广安市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工程劳务合同骗取他人信任后,分别与黄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邓某某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用于日常开销。1、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了万贯三期皇家府邸泥水工程班组劳务合同,并以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黄某某10000元。2、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温某某与陈某甲签订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并以手头紧为由骗取陈某甲10000元。3、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温某某与刘某甲签订了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并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刘某甲现金5000元。4、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温某某与邓某某签订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以收取进场履约金为由骗取邓某某现金5000元。同时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温某某以虚构在四川省南充市的工地出事为由骗取其女朋友程某甲的父亲程某乙现金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左右,被告人温某某伪造广安市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工程劳务合同以骗取他人信任,在分别与黄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邓某某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前后,骗取了他人钱财用于日常开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温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了万贯三期皇家府邸《泥水工程班组劳务合同》,并以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黄某某10000元。2、被告人温某某伪造万贯集团的合同在骗取陈某甲信任后,以手头紧为由骗取陈某甲10000元。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温某某与陈某甲签订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工程木工《劳务施工承包合同》。3、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温某某与刘某甲签订了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并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刘某甲现金5000元。4、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温某某与邓某某签订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工程消防《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以收取进场履约金为由骗取邓某某现金5000元。同时查明: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温某某以虚构在四川省南充市的工地出事为由骗取其女朋友程某甲的父亲程某乙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5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将温某某扭送至广安区公安分局。同日广安区公安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证明被告人温某某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温某某提供的分别与王某某、刘某甲、黄某某、陈某甲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出具给刘某甲的收条。4、水泥班组劳务合同、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及收条,证实黄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邓某某提供的分别与温某某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和刘某乙提供的其父亲刘某甲与温某某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温某某出具的收条。5、户籍信息,证实温某某出生于1970年10月7日,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建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证实陈某甲在2017年3月1日取款10000元的事实。7、调取证据清单、农村商业银行方坪支行交易明细,证实程某乙于2017年2月16日、2月21分别取款10000元、5500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卢某甲的证言,证实万贯集团的万贯三期皇家府邸项目尚未开始招投标,公司没有叫尤某的负责人,也没有“万贯集团合同专用章”这种公章。不认识温某某这个人。2、程某甲的证言,2016年12月20几号,通过朋友认识了温某某,2017年1月份正式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面1月6日温某某就叫我一起去云南考察工程项目,7号我们在成都的时候温某某说他银行卡掉了,叫我借点钱给他,我就分两次给了他共计1万元。我们在云南那里呆了一个礼拜左右回了广安后,温某某就住在我租的房子里面了。2017年2月16日温某某去了我老家广安区方坪乡官坝村我老家我爸爸那里借口说有个工地上面出了事,向我爸爸借了1万元,第二次是2月20几号,温某某又借口说枣山的工地开工要钱需要周转,又去了我爸爸那里借了6000元。今年3月27日温某某有几个想包温某某自称在广安枣山万贯集团工程的人一起到了重庆宾利4S店说去买车,后来我发现温某某他的身份和银行卡都在家里面,他叫我把银行卡带过去,我去了重庆之后我把身份证和卡交给温某某后就和邓某某去外面吃饭,我上了厕所转来他们就说温某某不见了,我们吃完饭又去4S店等了几个小时,他电话也打不通。我们回广安的第三天温某某的电话就打得了通了,我就告诉他,他借的钱也不是很多,该还给人家的就还了,但是他还是不理,后面就一直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后来我就去广州打工了。3、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9日上午,王某某被温某某欺骗以为可以从其手中承包劳务,与其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此后请温某某吃饭、耍以及在温某某消费后帮其结账共计使用了5700元钱。王某某还知道李某丙、陈某甲、黄某某和一些不知道名字的其他人被温某某欺骗过。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小名李某乙,王某某叫我李某丙。2017年的时候,通过老表卢某乙认识了一个叫温某某的人,卢某乙说他是搞建筑的大老板,他在枣山还买了80亩地,万贯集团三期的总劳务也是他的。认识了之后我就经常和温模在卓尔酒店一起打牌喝茶。由于我和我的合伙人陈某甲是木工、消防的工程的,想在温某某那里承包劳务,温某某提出来在陈某甲那里借10000元周转,我合伙人陈某甲想到要在温某某那里做劳务有求于他,陈某甲就用手机网银转账了10000元钱给温某某,这件事情只是口头说的,也没有让温某某出具收条。后面在卓尔酒店其他几个包工程的和温某某签合同的时候我看见过的,其中有一个叫黄某某的,还有一个叫王某某的,有个叫邓某某的,有个叫刘某甲的,由于我们经常在一起喝茶打牌这样我们才认识的,但是他们不是我介绍给温某某的。我在卓尔酒店看见过温某某收了邓某某5000元钱,我还听说黄某某说了他拿10000元给温某某,听说温某某叫王某某给20000元保证金给他,至于给没有我不知道。其他人拿没拿钱温某某我就不知道了。我在广安一号桥的一家茶坊里面看见温某某给我看的他提供的他与万贯三期皇家府邸总劳务合同,所以我就相信他了。我和陈某甲是合伙人,陈某甲打了10000元给温某某,肯定我也要承担5000元。我合伙人打了10000元给温某某,打了之后温某某签了合同的。听说温某某叫王某某给20000元保证金给他,至于给没有我不知道。其他人拿没拿钱给温某某我就不知道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的一个叫徐某某的朋友给我说,他的亲三舅本来是搞介绍工程的“串串”那种职业。他三舅叫张某某,现在他说手上有一个工程可以介绍出来拿给我做。我当时就要了张某某的联系方式,张某某说的他的一个叫陈某乙(音)的生意伙伴,陈某乙认识一个叫温某某的老总,温某某在枣山有一个“万贯三期”的工地,温某某是大包工。所以说,就可以从温某某那里拿到那个工地的1、2、3栋钢筋班的“活陆”,介绍成功做完之后按照每平方1元的价格给介绍费,张某某当时还给我手机发的微信,发的内容就是温某某在“万贯三期”的总包合同。于是,我和家人商量觉得还可以做,于是在2017年3月22日上午大概9时许,张某某就带我、我父亲去见的温某某,我们在广安区紫金街街口的卓尔商务酒店顶楼的茶坊里见的,他当时也没有给我看关于工程上的文件,我还问过温某某要图纸,他说的图纸还没有出来的。谈了一会儿后,就说要交5000元的定金,于是我当场给了温某某现金5000元,并签订了合同(合同是我父亲刘某甲的名字签的),温某某给我出具了收条。当时温某某把李某丙(音)喊来,告诉我说这个李某丙就是这个工程的负责人,我有啥子事可以找他。合同签了之后,我、我父亲和张某某就从茶坊出来到楼下,张某某说要预交给他2万元的介绍费,于是我就去取钱,取了2万元现金,然后在卓尔商务酒店大门外把2万元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当场没有给我出具收条,是当天傍晚我和张某某一起去吃饭的时候,张某某才把2万元的收条给我。3月22日当天的事情了结之后,我隔了几天就给李某丙打电话问他要图纸,李某丙说要隔几天图纸才出来,出来之后再给我联系。后来又隔了几天,一直没有等到说进场的事情,我又分别给温某某、李某丙打电话,温某某给我说还要再等,但李某丙就给我说的他其实也是从温某某手里包木工班出来做的,并不是负责人,他其实感觉遭骗了。于是,因为约定的4月10日进场但是没有进到场,我在4月10日之后的一天就去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的公司总部去查看,发现这个工地的土石方都没有挖出来,到公司总部之后,一个工作人员带我去公司的三楼找到一个老总,这个负责人给我说的土石方都没有挖出来,其他的班组“活陆”全部都没有包出来,另外他们根本就不认识那个温某某是什么人。这个时候我才意识到被骗了,于是我就给温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打电话,问他们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是他们都说现在不在广安,要等到他们回来之后才来处理我们这个事。然后就一直拖,一直拖到今天,李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把温某某抓到了,于是我就赶来报案了。都是现金给的,我给温某某钱的时候有张某某、陈某乙、我父亲在场;我给张某某钱的时候只有我、我父亲和张某某三人。2、刘某甲陈述,证实2017年3月份的样子,我一个朋友叫张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温某某,经过朋友之间的介绍我以为温某某是搞工程,而且听说他还拿到了广安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的劳务总包工。后来经过张某某和温模谈了之后说可以把广安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的钢筋工程承包给我做,2017年3月22午我就去了广安卓尔酒店上面的茶坊,当时还有一些做工程的都在那里喝茶,但是我不怎么认识。我到了那里温某某已经把合同打好了,我和他商谈了一会儿就签了一份广安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签合同之前温某某说签合同要5000元诚信金,拿了就可以签合同,我想到这么我包工程老板在这里,还有我之前看了温模传给张某某的一张手机图片,图片上面是温某某和万贯集团签的劳务总包合同。所以我就相信了,我就拿了5000元钱给温某某,拿了之后我就叫温某某给我写了一张收条。收条上面写的2017年4月10号进不到场所,诚信金如数退还,到了4月10号还没有音信,我就到万贯集团去了解,万贯集团说不知道有温某某这个人,公章也不是温某某在合同上面盖的那种公章,我就知道被骗了,我就联系温某某,他说过几天回来处理,但是他一直在推,后面我就叫我儿子到公安机关来报案了。我拿的5000元现金给温某某,他拿了钱之后叫我的另外一个朋友陈某乙帮他写的合同他按的手印,温某某说他写不来字。3、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份我合伙人李某甲的亲家给我介绍了一个叫温某某的人在广安市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7、8、9幢有木工小班组的工程承包,后来李某甲和温某某接触了几天就带我和温某某谈工程的事情,当时我和温某某就谈的是7、8、9栋的木工、消防、防水,做各种活路的价格也大致说了一下,过了几天在3月1号的时候,李某丙就联系我说他现在手头比较紧叫我们借支两、三万元给他,并说3月16号就还钱给我们,我就说没得那么多,最多只能借1万块钱,当时我就不记得是温某某还是李某丙就把账号发给了我,当时我也想保到这个活路就把钱通过网上银行转给了温某某。又过了几天在3月6号的时候温某某就联系我们去签合同,过了一点时间,到了3月22日的时候温某某约起我们一起到重庆去提宾利车,我们就一起到了重庆,到了重庆市青年路附近的宾利4S店,温某某说他去看下彩票中奖没有就走了,后来他就再也没有回来。后头黄某某就在说刚刚王某某打了电话说温某某是一个骗子,我们打他电话他也没有关机,就是不接电话。直到今天我们给他联系他还是不接电话,发的短信也不回,今天王某某就在联系我们就说找到温某某,并叫我们一起过去,我们过去以后就把温某某扭到公安机关来了。开始我以为他有这个项目,后头我联系不上温某某之后到了广安市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的工程部去问过有没有这回事,工程还在开发商手里面,并没有外包给其他人。他是以他手头比较紧为由向我借的钱,当时我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了他一万元。转账记录银行有,我没有打出来。温某某在3月4号发了一个盖有广安市枣山万贯集团的劳务合同章的收条的手机图片给我们看,收条上面显示万贯集团收了温某某200万元保证金,所以我们就相信他了。他没有打借条给我们,我想到钱也不是很多就没有向他要借条。还有做泥水班组的黄某某和“邓四儿”等人共计借了三万元左右给温某某。4、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底的样子,我朋友帅文龙叫我去吃饭,当时温某某也在场,吃饭的时候温某某就说他在广安市万贯三期皇家府邸有个泥水工程的项目,问我做不做,我就答应做,过了大概一周的样子就是签合同那天2017年3月5日,温某某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卓尔酒店楼上茶坊去签合同,在电话中温某某就给我说如果我要做这个项目就要先借1万元钱给他,他工地上周转,如果不做这个工程就算了,我就答应了,我就说转账给他,他说要现金,然后我和我家属到利民市场信用社取了1万元现金,然后我和我家属就一起到的卓尔酒店找温某某,当时陈某甲、李某丙也在场,我就将1万元现金给了他,我还叫他写个条子,表示收到我给他的1万元钱了,他说没得必要,我拿这么大一个工程给你做,未必1万元你还怕我跑了喔,然后我就没让他写条子了,接着我们就签订的泥水班组劳务合同,签了合同后我就请他吃了中午饭和晚饭。签合同这个事情过后我又到万贯去问有没有这个事情,万贯的工作人员就给我说没得这个事情,我就叫温某某还我借给他的1万元钱,他就说不慌,等他把万贯工地上的板房搭起以后就还给我,过了二十几天的样子,温某某就叫我一起到重庆去买了一辆宾利车,他去提车,我们就一起到的宾利店,到了后他就说他身份证和卡都没带,我就叫人从广安开车去接他家属,他家属将他的身份证和卡带到重庆来,等到了重庆我们就叫送身份证的师傅去吃饭,然后温某某就将身份证和卡拿起说去看一下他前天买的彩票有没有中奖,他去了后我们就找不到他人了,电话也打不通了。我们去万贯问了的,工程是有,但是不是温某某接的这个工程,温某某给我提供的他和万贯签的合同是伪造的,和我签这个合同没有一点用,因为他根本没拿到这个工程,我和他签了合同我也做不了这个工程。5、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还是2月的一天早上,温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不在家,我答应他在家。他就说你等我下,我过来有点事。过了大约十几分钟温某某坐了一辆黑色轿车到了我现在住的家里。到了之后温某某给我说爸爸你有没有钱,我工地上面出了事,借我点钱我周转几天,过几天就还你。他还说就是在南充的工地摔倒了人需要钱抢救,需要10000元。我说没有现钱,只有银行定期存款10000元。温某某就叫我和他一起到的方坪乡农村信用社,我就取了10000元给温某某,拿了钱之后我也没有要他写借条,他拿了钱之后就走了。第二天的某时,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温某某直接又来到我家里,又给我说昨天在南充工地上摔倒那个人已经死了,需要几十万去赔偿。我说我存单只有5500元了,温某某问我身上还有钱没有,我说有500元,最后凑了6000元给温某某。这次也没有写借条给我,他总共在我这里借了16000元。6、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份在一个饭局上我认识了一个叫温某某的邻水人,互相留了电话,之后我们联系过几次,都是在一起喝茶、吹牛。3月十几号的样子,温某某给我说他把广安市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的工程承包下来了,他是劳务总包。我就问温某某我可以在里面做点什么,他说你可以做消防这一块。2017年3月22号,我和温某某还有其他几个人在卓尔酒店喝茶的时候就和温某某签了一份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注明了乙方也就是我须向甲方缴纳履约金5000元保证顺利进场。当天下午吃饭的时候我就拿了5000元现金给温某某,也没有要他出具收据之类的东西。到了3月20几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时候温某某去重庆去提宾利车,温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买车的时候发现身份证拿掉了,叫我把他女朋友程某甲接起从广安一起去重庆找他,去了重庆之后我们喝温某某吃了饭后温某某说去办什么事就走了,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人也没回来,我就回广安了。之后过了几天我联系上了温某某他说过几天回来但是他也一直没有回来。后来我听说温某某因为诈骗被公安局拘留了,今天公安局通知我来问材料我就过来了。我之前在手机上面看见过温某某提供的广安市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承包合同。后来我去他家里面的时候温某某的女朋友程某甲也拿给我看过合同的纸质品,合同内容是广安市枣山万贯三期皇家府邸和温某某签订的交了200万工程保证金的合同。还有做泥水班组的黄某某等人拿了钱给温某某,具体拿了多少我也没有问过他们。(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温某某供述。2017年2月十七号至二十号的样子,我伪造了万贯集团的合同之后,李某甲打电话问我在哪里耍,我说我合同已经拿下来了。当天下午李某甲和他的熟人在茶坊喝茶,我就找他,找到他之后我就把我伪造的合同的原件给他看,他看了之后没有说什么。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我和李某甲、陈某甲还有几个人我记不清楚是哪些了我们一起在广安卓尔酒店喝茶的时候,李某甲就叫我把合同上面的工程分包给他们做,我说活路哪个做都是做,意思就是透露个信息给他们。当时他们没看到过我合同原件,我只是用手机照了合同的,有些人就看了一下我照在手机上面的照片。刚才我已经确认了该合同,是我和黄某某2017年3月5日上午在卓尔酒店的茶坊卡座签订的,在场的人有我和黄某某夫妇、李某甲、程某甲、陈某甲等人。因为我之前两三天就向黄某某借1万元钱,他说和我签订劳务合同之后就借给我,签订合同之后一会黄某某就拿了1万元钱现金给我,我没有出具收条或者借条。这些钱我几天就用完了,用于喝茶、打牌、唱歌,还有其他杂用。我本来与陈某甲是不认识的,我在伪造了万贯集团的合同并给李某甲说了之后几天,向李某甲借1万元钱,李某甲说没有,叫我给个账号,他叫朋友给我转,我把账号发给李某甲后一会就收到了他转给我的1万元。隔了几天李某甲说给我转那一万元的是他的朋友陈某甲,陈某甲也是做工程的,叫我拿点工程给陈某甲做,我答应了,2017年3月6日上午,我和陈某甲在卓尔酒店的茶坊卡座签订了木工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李某甲等人在场。我与刘某甲签合同是2017年3月22日中午,我们在广安卓尔酒店茶坊喝茶的时候签的,张三、李某甲、邓某某等人在场,签了之后我要求刘某甲支付5000元订金给我,刘某甲给了5000元现金给我,我亲笔出具了收条,这些钱我用于了喝茶、打牌、唱歌,还有其他杂用。我与邓某某签合同也是2017年3月22日中午,是和刘某甲签合同同一天,也是中午在广安卓尔酒店茶坊签订的,李某甲、刘某甲在场,签了之后邓某某当天晚上就支付了5000元现金给我,这些钱我用于了喝茶、打牌、唱歌,还有其他杂用。我与王某某的合同是2017年3月9日在广安卓尔酒店茶坊签订的,他没有付钱给我,我也没问他要。还有一个人借了钱给我的,就是我去年12月份在网上认识的女朋友程某甲,我和她今年一月七号左右一起去了云南考察工程,我银行卡掉了,程某甲就取了3000元给我,我们去了云南之后工程没有搞成。回来广安2月份的样子我自己去了程某甲的老家广安区方坪乡,以在南充工地出事死了人要赔偿的名义向程某甲的父亲程某乙借了10000元,其实我在南充没有工地也没有死人这回事。隔了十来天之后,我和程某甲一起又到了广安区方坪乡又向程某甲的父亲借了6000元,这次就是借钱,也没有找其他借口了。我自己去广安区希望小学边的一个文具店(具体地址我记不清楚了),我就给老板说给我打一个万贯皇家府邸的工程的劳务合同,上面的内容就是写的万贯皇家府邸的工程我已经承包下来了,预付了200万的工程款。上面我又伪造了一个叫“尤某”的人的签名,伪造的他的职务是万贯集团的老总,其实“尤某”那个名字是我自己签上去的。然后我就去一个挨到一号桥的商场边的一个小门市刻章的地方,私刻了一个“万贯集团合同专用章”盖在伪造的合同上面。伪造的合同我当天回去就给程某甲了,之后去了哪儿我也不知道。印章我私刻盖了之后我当天就扔在一号桥下面的河里面了。我与万贯集团确实没有合作,也不认识其中的任何人,都是我虚构出来的。我诈骗得来的钱,我自己已经吃饭和其他地方开销用掉了。我没有钱用,想通过这种方式骗点钱来用。(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7日王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程某乙、邓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温某某。(六)视听资料光盘,系温某某指认现场的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温某某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退被告人温某某违法所得的赃款4000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10000元、陈某甲10000元、刘某甲5000元、邓某某5000元、程某乙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小晋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