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执恢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燕玲与冯金健、赖银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玲,冯金健,赖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恢137号之一申请人:李燕玲,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冯金健,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赖银英,住广东省鹤山市。关于申请人李燕玲与被执行人冯金健、赖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冯金健、赖银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燕玲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1日起计、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6日起计,均按年利率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为止),但冯金健、赖银英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冯金健、赖银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15.01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除查到被执行人赖银英所有的粤J×××××号小型汽车一辆并予以查封,但无法扣押到该车辆,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恢1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黎佩景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