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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责任公司乌海分行、贺桂莲、孔维达、乌海市京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责任公司乌海分行,贺桂莲,孔维达,乌海市京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2民初27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责任公司乌海分行,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负责人贺小勇,行长。被告贺桂莲,女,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孔维达(与被告贺桂莲系夫妻关系),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石桥镇。被告乌海市京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山,董事长。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9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贾建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宇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