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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淑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淑分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淑分,女,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乐市承安镇邯村邯村路13排30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1月1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淑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淑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现在逃)在瑞德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方式,共吸收了邯村54笔共计1103544元存款,退还52005元,未退金额1051539元,支取手续费40000元左右。许淑分、穆某3钢将存款交给瑞德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乔某(现在逃)、郭帅平(现在逃)后无法追回。2、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现在逃)在通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方式,共吸收了邯村73笔共计953548.4元存款,支取手续费40000元左右。许淑分、穆某3钢将存款交给通融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仇某(现在逃)后无法追回。3、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现在逃)在春耘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方式,共吸收了邯村58笔共计715155.51元存款,支取手续费14000元左右。许淑分、穆某3钢将存款交给春耘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4(现在逃)、孟某(现在逃)后无法追回。4、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现在逃)在东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方式,共吸收了邯村54笔共计763400元存款,支取手续费10000元左右。许淑分、穆某3钢将存款交给东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韩某(现在逃)后无法追回。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共计吸收239笔,涉及163人,合计3535647.91元。2015年1月、2016年1月,被告人许淑分分两次给村民退款22.5万元。被告人许淑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手续费是其和穆某3钢两人的。其两次共给村民退了22.5万元。称其不知道是犯罪,要是知道犯罪就不会做这事了。经审理查明,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现在逃)在瑞德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方式,共吸收了邯村54笔共计1103544元存款,退还52005元,未退金额1051539元,支取手续费40000元左右。许淑分、穆某3钢将存款交给瑞德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乔某(现在逃)、郭帅平(现在逃)后无法追回。2、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现在逃)在通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方式,共吸收了邯村73笔共计953548.4元存款,支取手续费40000元左右。许淑分、穆某3钢将存款交给通融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仇某(现在逃)后无法追回。3、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现在逃)在春耘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方式,共吸收了邯村58笔共计715155.51元存款,支取手续费14000元左右。许淑分、穆某3钢将存款交给春耘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某4(现在逃)、孟某(现在逃)后无法追回。4、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现在逃)在东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当代办员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方式,共吸收了邯村54笔共计763400元存款,支取手续费10000元左右。许淑分、穆某3钢将存款交给东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韩某(现在逃)后无法追回。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许淑分、穆某3钢共计吸收239笔,涉及163人,合计3535647.91元。2015年1月、2016年1月,被告人许淑分分两次给村民退款2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瑞德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股金单、通融种植专业合作社凭单、春耘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东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单、新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资料、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证人陈某、高某、谷某、穆某1、姚某、穆某2、张某2、刘某1证言、被害人李某1、权某、李某2、张某1、王某、李某3陈述、同案犯罪嫌疑人穆某3钢供述、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信息、被告人许淑分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至于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许淑分两次给村民退款22.5万元,因参与给村民退钱的村委会干部姚某、穆某2均证实,许淑分第一次退钱2万元,第二次退钱20万元,故本院认定被告人许淑分退给村民款金额为2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淑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合作社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淑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系代办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淑分除退赔所支取的代理费外还退赔了部分集资款,可依法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淑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玉敏审 判 员  王 令人民陪审员  郝亚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