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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刑初458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址安徽省寿县)。曾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05年11月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减刑提前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合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合肥市瑶海区来安路安盛饭店门口、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有饭儿饭店门口以及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香樟大道交口巢湖渔村饭店门口,秘密窃取他人盆景,价值共计362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来到合肥市瑶海区来安路被害人王某开的安盛饭店门口盗窃了饭店门口摆放的摇钱树、发财树等盆景共计22盆,经鉴定,价值1890元。2、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被害人程某开的有饭儿饭店门口盗取了摇钱树、发财树等盆景共计6盆,经鉴定,价值754元。3、2017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香樟大道交口金某开的巢湖渔村饭店门口盗取摇钱树、发财树等盆景共计7盆,经鉴定,价值981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5月31日,陈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3000元,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盗的物品于2017年7月5日发还给被害人金某、程某,并得到被害人程某谅解。上述事实由: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王某、金某、程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梅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从严惩处;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德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