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8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窦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窦艳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8060号原告: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房德臣,总经理。被告:窦艳杰,女,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窦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董晓勇人民陪审员王晓楠人民陪审员王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