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在珍、周光军等与李咏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在珍,周光军,张静波,李咏生,赵涛,谷城县金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825号原告:任在珍,女,汉族,1955年5月3日出生,住谷城县。原告:周光军,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谷城县。原告:张静波,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谷城县。被告:李咏生,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谷城县。被告:赵涛,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谷城县金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法定代表人:张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学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任在珍、周光军、张静波与被告李咏生、赵涛、谷城县金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在珍、周光军、张静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在珍、周光军、张静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在珍、周光军、张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计414.50元,由原告任在珍、周光军、张静波负担。审判长 鲁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