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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燕峰与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峰,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宝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899号原告:张燕峰,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袁庆华,董事长。第三人:河南宝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55号。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利,男,公司职工。原告张燕峰与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宝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张燕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万润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宝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峰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张燕峰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田小娟人民陪审员  苏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