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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俊岭、唐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岭,唐青松,崔荣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590号申请人:田俊岭,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唐青松,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申请人:崔荣涛,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人田俊岭诉被申请人唐青松、崔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俊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青松、崔荣涛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皖K×××××江淮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俊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青松、崔荣涛的银行存款44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唐青松、崔荣涛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对申请人田俊岭所有的皖K×××××江淮车一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700元,由申请人田俊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赛赛